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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宝典科大全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2-07 预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六宝典科大全(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实现工程项目建设安全、质量、造价的有效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淄博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检修、技改、房屋修缮等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工程相关部门分工:

(一)工程主管部门

1、生产管理部是公司新建换热站、电气与计量及与生产有关的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工程的主管部门。

2、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新建管网、新建楼内立管和新建土建工程的主管部门。

3、热网运营分公司是公司高温水管网维修维护、技术改造等工程的主管部门。

4、综合办公室是公司生产以外房屋修缮、改造、绿化、行政零星项目等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

以上部门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提报汇总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可研报告、立项手续、技术要求、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调试运行、工程结算等工作;负责组织初审本部门各类设计报告、设计图纸、一般设计变更、设备及材料技术规范书等,对较大设计变更,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对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全面控制(包括概算、预算、结算等);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谈判、签订与履行;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签证、进度的管理,组织和配合各类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对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等供应商进行履约情况评价;建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台账,负责统计上报、资料档案的管理;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地方关系的协调处理。

因某个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工程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管理职责执行。

(二)工程所在部门

工程所在部门原则上为工程监理单位,负责设备与管网等检修技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单元立管(楼梯间立管)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施工监理工作(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单元立管(楼梯间立管)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负责,3月底以后和9月底以后的在建未完工程由原监理部门延续监理完成),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阶段性验收,作好验收记录和全过程监督记录,负责本部门工程量签证的工作等。负责新建二级管网、新建换热站工程项目施工的协助监理工作。公司要求外聘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协助工程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监理责任。

工程所在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工程的监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提报本部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调试运行、工程签证等工作;参与初审本部门各类设计图纸、一般设计变更、设备及材料技术规范书等;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谈判、签订与履行;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签证、进度的管理;配合各类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对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等供应商进行履约情况评价;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地方关系的协调处理。

(三)施工质量监督部门

1、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热网运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作为工程的主管部门,也是分工范围内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监督部门,监督项目所在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程监理工作,在项目开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项目按照工程管理标准和流程、施工质量规范,做好节点控制和质量把关工作。

2、企管审计部作为监督单位,做好节点控制把关工作,同时负责工程从立项到结算完毕的全过程监督,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参加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监督工程主管部门将工程资料收集齐全并签字存档。参加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甲方供材的招标、比价的工作;负责工程概算、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参与重大合同洽谈等相关工作。

(四)施工安全监督部门

安全稽查部是公司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健全安全培训内容,组织或督促落实培训、考试工作;负责公司工程安全合同的签订及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负责工程的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组织和配合各类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当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具有惩罚权。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确定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工程所在部门提出详细的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经工程主管部门、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作为下年度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报送企管审计部汇总,经公司办公会审议后,上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重大工程项目须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年度计划外工程投资项目,工程所在部门应及时提报项目投资计划。各工程投资项目待履行完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实施。

第六条 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项目实施前,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第七条 建立工程概预算制度

1、工程概预算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预先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概算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在工程项目立项前完成,作为确定和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的依据以及工程承包、招标的依据。

2、工程概算编制完成后交企管审计部审核。年初编制的工程概算以上年度招标确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为依据,公司在年度施工单位招标后,以当年招标确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为依据。

3、工程项目有外包设计的,在技术设计阶段,由于设计内容与公司初步概算内容有差异,设计单位应对投资进行具体核算,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原始概算修正手续。修正概算由工程主管部门报送企管审计部审定后,按照集团要求及时办理投资增减手续。

第八条 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前对需要进行招标但未在年度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无损检测等,按照《淄博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比价、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提报招标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前须对施工项目进行立项,工程项目立项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立项资料

(1)普通项目立项资料

经集团审定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公司办公会决议;

(2)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资料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资料在普通项目立项资料的基础上还需要:相关部门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相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外部立项资料

外部立项资料在内部立项资料的基础上还需要:立项批复(核准文件、备案文件)发改委立项文件,项目环评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不占用土地的规划证明,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中标通知书(建设招标手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项目经理证,工程项目安全员证,住建局批复文件,其他外部立项批复文件。

第四章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 工程项目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实施前,由工程主管部门制定工程项目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范围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风险管理、组织人员等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主管部门需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批复、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并办理开工报告、安全技术交底等内控手续,做到手续完备,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工程主管部门、工程所在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等施工,施工工序和质量安全检查标准执行NCC项目管理标准(附件一),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通过监理实现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留存现场施工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 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施工队伍、无损探伤单位、监理公司的管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措施、隐蔽工程施工、探伤报告、监理日志、现场签证等资料;安全稽查部负责签订安全合同,严格审查安全资质、安全记录、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安全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施工设施配置等。

第十六条 计划和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日期确定三日内,工程主管部门应编制、上报施工计划。施工计划编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充分考虑自然条件、资金落实情况、配套工程项目同步情况和物资设备供应条件等。

第十七条 若施工计划发生进度偏差,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原因。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期,要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违约并责令违约方提出赶工措施;对赶工不力的施工单位,可处以违约罚款、终止合同等处罚。对于内部原因造成拖期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完成,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出具书面执行计划调整说明,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三重一大”项目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企管审计部备案,由企管审计部报集团投资发展部。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合同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统一采用集团公司制定工程项目合同范本,其中通用条款要求必须完全一致,专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合同的关键性条款。

第二十条 已签订生效的合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的变更,由合同签订部门负责提出差异的解释和说明,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企管审计部备案,并报集团法务审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若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履行合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同安全稽查部签订安全协议,没有签订安全协议的不准开工。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主管部门在合同签订完毕,由综合办公室纸质版存档,并通过友空间上传文库。

第六章 工程用材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中应明确甲方供材的供应范围如管材(含预制保温管)、阀门、弯头、异径管、法兰盲板、岩棉管壳、温度计、压力表、混凝土顶管、电缆等工程用材料及设备等。属乙方供应材料范畴,需经比价完成后方可购买,乙方施工单位应保证其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附有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化验单、绿色环保等相关质量证明,同时配合工程主管部门做好质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属乙方供应材料范畴,严禁工程主管部门代报材料、代领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原则上必须由甲方供应。如遇特殊情况由乙方提供的,须经工程主管部门、工程所在部门签字认可,比价完成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材定价执行工程材料比价流程,工程主管部门应在工程材料实际采购前,负责比价初审工作。除抢修工程乙供材可在工程完工10日内提报比价流程外,其他所有比价流程都应在采购前进行,严禁事后比价。比价管理严格执行《淄博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比价、拍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计划的编制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清单,不超报、不漏报、不错报,明确投资主体及工程项目全称。材料计划提报的日期必须留有合理的时间予以组织招标比价、考察订货、生产、运输、入库验收等。具体要求参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部门应对工程材料与施工进度实行过程监督控制,工程进度与材料供应同步进行,施工周期较长或用量较大的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应分批提报材料计划和领用。

第二十九条 因设计或施工造成的变更,工程材料提报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计划的修改、变更手续,避免造成采购材料的呆滞、积压、浪费。

第三十条 工程材料提报部门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10日内办理剩余物资的退库手续。工程材料的领用、剩余材料的退库处理按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签证是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签证,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需进行签证的工程量包括按设计图纸要求或甲方要求发生的工程量、因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及施工方受发包方委托进行的零星工程等。

第三十二条 工程签证范围:

1、设计图纸要求或甲方要求发生的工程量签证;

2、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

3、施工变更引起的签证;

4、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进行补偿性质的签证。

5、为保证工期、质量、公共安全而另外增加的工作量(需人工工日较多),但又无法计算工程量,进行补偿性质的签证。

第三十三条 所有签证应在工程量发生的同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毕,两个月后再发生的签证和签证改动无效。工程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技术人员、造价人员、安全质量人员及监管部门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必要性、准确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设计变更现场实施及签证由工程主管部门、工程所在部门和监理单位共同监督、见证、检查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采用拍照、摄像等记录保留隐蔽工程、工程变更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施工质量原因或其他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返工、变更,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费用,返工和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不予签证确认。同时监理人员做好工期拖延记录,对方予以确认,对相关责任按照合同进行追究。

第三十五条 工程签证由工程主管部门、工程所在部门、企管审计部、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工程量签证一般只签署工程量,不签署金额。涉及工程项目费用的经济签证,须经施工单位、工程所在部门、工程主管部门、企管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工程总造价大于2万元的经济签证,须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第八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规程和规范,按照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总体要求,基本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要求,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竣工验收作为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造价”等各要素过程控制实际效果,以及对供方履约业绩进行真实评价的最有效和最终手段。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十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环保、消防、安全、质量、工程项目档案等初步验收。若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组织工程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集团财务管理部、企管审计部、安全稽查部、工程所在部门、施工单位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共同签署验收意见,验收证明由企管审计部会同决算资料于工程审计完毕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上交公司档案室。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该项工程移交到项目所在部门。

第四十条 对以下工程,需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1.已经全部完工且具备运行条件的工程项目,按正常程序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2.已经全部完工尚未运行的工程项目,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予工程所在部门。待工程项目运行时,如果存在设备及施工质量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3.部分完工工程,且该部分工程不再有延伸及附属配套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或者单独运行的条件,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按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予工程所在部门。待整体工程全部竣工后,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进行整体验收。

4.工程项目未办理竣工移交手续,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整个项目的资产管理;已经办理竣工移交手续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

5.工程移交手续须经企管审计部核准后,具备移交条件,工程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初验查出的缺陷未全部消除者、工程未全部完成的,一律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项目合同的约定和现场实际情况,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供材料、各项费用及资金支付等进行逐一复核。

第四十三条 当工程项目出现下面情况时,经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由企管审计部上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核通过后,工程项目即被终止。

(一)工程项目的目标已经实现;

(二)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停止或放慢,进一步进展已不可能;

(三)工程项目被无限期延长;

(四)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源被分配给其他的项目;

(五)工程项目的关键成员的变动;

(六)不可抗力因素。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工程项目的终止,工程项目终止包(包括文档、物资及财务等)清理,工程主管部门应在两周内完成。

第九章 工程成本控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追求最佳性价比,满足长期、经济、安全和稳定运营要求。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款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项目进度进行付款,大额资金的支付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工程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实现工程总造价控制在概算范围以内,综合利用招标取费规定、合同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施工管理、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阶段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工程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立项审批流程执行(附件二)。

第四十八条 当工程项目累计发生费用超过概算总额10%时,NCC系统进行预警;超过概算总额20%以上时,NCC系统不能办理付款合同、付款合同补充协议、费用结算、材料出库、人员管理费分摊等业务,主办部门应及时提报概算调整说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超出计划外的资源,工程主管部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向企管审计部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由企管审计部报投资发展部审批通过后实施。

五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在两个月内提报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周内报企管审计部。企管审计部对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的工程项目结算书,结合送审资料,按审计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审计。工程项目实施总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项目完成后产生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章 工程项目统计、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五十一条 按照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报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建设进度表要求,每周五17时前,报本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及实际进度(附件三);每年12月31日前,各工程主管部门报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到企管审计部。

第五十二条 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主管部门从工程项目筹划到工程项目交付等各工作环节的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将项目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工程项目建设所需文档资料执行NCC工程项目管理文档管理体系标准(附件四)。

(一)工程项目实施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项目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移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二)工程项目实施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工程项目档案一式三份,一份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移交综合办公室存档,一份提交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存档。

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信息、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泄漏及技术资料流失。

第五十五条 打印、复印、借阅工程项目资料、设计文件、合同资料等与公司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必须填写登记表,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企管审计部(暂定)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建立工程项目考核及激励机制,对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五十七条 工程所在部门在工程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影响后续工程项目执行的,考核扣罚100-3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工程主管部门若出现应立项而未立项、以整化零躲避立项、工程项目支出超预算而未办理补充手续,考核扣罚100-300元/次。

第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未按照要求填写监理日志(监理单位),考核扣罚责任部门100-300元/次。

第六十条 不按图纸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进行施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不全,现场签证不符合实际,考核扣罚责任部门100-500元/项。

第六十一条 须按要求及时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如出现未及时上报进度情况,考核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次。

第六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未及时验收,验收程序违规和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情况,考核扣罚责任部门100-3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对于工程项目实施中履职不到位的部门或人员,考核扣罚100-300元/次;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于遗失工程项目资料、工程项目资料不完备、未履行保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考核扣罚100-300元/次;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于积极配合项目申报、实施等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考核奖励100-500元/次。

第六十六条 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移交集团公司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工程项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淄环供字[2015]8号文)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集团公司为准,由企管审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